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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習班申請學歷認證注意事項

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之環境相關領域課程採計注意事項,如下說明:

一、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)第4條規定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:

(一)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,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,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,其中包含3個核心科目6個學分以上者,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。

(二)前款24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18個學分以上者,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。

二、研習班申請學歷認證注意事項,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及審查作業得以順利進行,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之環境相關領域課程採計注意事項,如下說明:

(一)前揭規定所提之「環境相關領域課程」,環保署已公告於環訓所官網(https://www.epa.gov.tw/training/;路徑:首頁>環境教育認證>下載專區>專業領域得採計課程學分)或可於環境教育認證系統查詢

https://neecs.epa.gov.tw/;首頁 > 我要上課>專業領域課程查詢)。

(二)倘申請者在校所修習課程未列入環保署核定之環境相關領域課程,擬採自訂課程方式新增申請時,應併同檢附該課程之課程大綱或相關佐證資料,俾利送委員審核。

(三)其他申請注意事項請參閱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及附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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